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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炬高新1月30日公告,原告方工业联合以于1999年至2001年期间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主张公司应交付就案件所涉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内面积为1043.83亩与1129.67亩的土地使用权并将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工业联合名下。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十日内向工业联合公司交付其持有的位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工业用地16.72万平方米;返还已经支付的土地转让款3303.82万元并支付土地的增值溢价损失6.0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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